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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爆電子秤是指在規定條件下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衡器。
分為三類
Ⅰ類:煤礦井下電氣設備;
Ⅱ類:除煤礦、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。
Ⅱ類又可分為ⅡA、ⅡB、ⅡC類,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于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;ⅡC可適用于ⅡA、ⅡB的使用條件。
Ⅲ類: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。
ⅢA類:可燃性飛絮;ⅢB類:非導電性粉塵;ⅢC類: 導電性粉塵。
表面溫度: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,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高溫度。高表面溫度應低于可燃溫度。
例如:防爆傳感器環境的爆炸性氣體的點燃溫度為100℃,那么傳感器在惡劣的工作狀態下,其任何部件的高表面溫度應低于100℃。
溫度組別
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按其表面溫度劃分為T1-T6組別